| 原 版 本 |
修 改 版 本 |
無 |
修改重點:新增條文
2.1.28所謂直銷權人係指擁有 2.1.12條所稱直銷權(不論單獨或共有),並得以行使該直銷權所有權利、享受該直銷權所賦予利益,並且必須履行營業守則及直銷商契約義務及責任之人。
2.1.29所謂承接人為依第10章所為直銷商得事先規劃將直銷權交給有繼承權者、或其他指定之人者,包含因讓售或移轉而取得直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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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夫妻須共同擁有一個直銷權。二位直銷商結婚時,皆非直系直銷商者,須於婚後三十天內終止一直銷權,如其一為直系直銷商者,得分別於原推薦體系繼續經營其直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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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3.2夫妻須共有一個直銷權。如二位直銷商結婚時,皆非白金以上獎銜者,須於婚後三十天內終止一直銷權,如其一為白金以上獎銜者,得分別於原推薦體系繼續經營其直銷權。當直銷權登記為共有(二人)時,係雙方須共同履行完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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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須年滿二十歲。年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歲者,應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安麗直銷商申請書;但須於年滿二十歲後,方得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
3.3.1.1須非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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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須年滿十八歲,且非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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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任一續約申請,得不予核准。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3.5.1 直銷商以違反安麗名譽及利益之方式經營。
3.5.2 直銷商於尋求展延期間前十二個月內未遵循或違反直銷商契約或營業守則規定。
3.5.3 未符合營業守則3.3所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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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任一續約申請,得不予核准(包含對於直銷權共有人之一,得單獨不予核准續約)。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3.5.1 直銷商以違反安麗名譽及利益之方式經營。
3.5.2 直銷商於尋求展延期間前十二個月內未遵循或違反直銷商契約或本營業守則規定。
3.5.3 未符合本營業守則3.3所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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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直銷為直銷商以非固定零售點直接將產品或服務直接售予消費者的銷售模式,藉由直銷商面對面或直 接的解說確保消費者均能瞭解產品使用方式,並專 人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及售後服務。為貫徹安麗產品直銷之理念以及保障消費者對安麗產 品安全使用之充分瞭解,直銷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4.4.1 未經安麗公司核可,直銷商將產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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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零售場所:直銷為直銷商以非固定零售點直接將產品或服務直接售予消費者的銷售模式,藉由直銷商面對面或直接的解說確保消費者均能瞭解產品使用方式,並專 人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及售後服務。為貫徹安麗產品直銷之理念以及保障消費者對安麗產 品安全使用之充分瞭解,直銷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4.4.1 未經安麗公司核可,直銷商將產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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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直銷商示範產品時,應說明產品標籤上所載之方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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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直銷商銷售或示範產品時,應遵照及說明產品標籤上包含注意事項等各項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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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為避免妨礙直銷商所屬推薦體系和諧發展及損害其 上手直銷商之推薦權益,直銷商絕不得直接或間 接、親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干預或致力鼓動另一直 銷商離開其推薦體系或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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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誘導:為避免妨礙直銷商所屬推薦體系和諧發展及損害其 上手直銷商之推薦權益,直銷商絕不得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干預或致力鼓動另一直 銷商離開其推薦體系或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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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直銷商須將其當月所購安麗產品銷售百分之七十以 上,予其直接推薦之直銷商及實際使用產品之終端 顧客,方得享有下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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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70%銷售約定:直銷商須將其當月所購安麗產品銷售百分之七十以 上,予其直接推薦之直銷商及實際使用產品之終端 顧客,方得享有下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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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直銷商不得操縱安麗事業計畫、獎金和獎銜制度或調撥業績,以獲取較高之獎金標準或獎銜資格或為達成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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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操縱業務計畫:直銷商不得操縱安麗事業計畫、獎金和獎銜制度或調撥業績,以獲取較高之獎金標準或獎銜資格或為達成其他目的。 |
4.30.1「排線」意指上手直銷商刻意將新加入的直銷商安排為其所屬推薦體系之中任一直銷商的下手,不論所安排的推薦人直銷商及新直銷商之間是否真有推薦關係。利用「排線」概念策略性刻意架構安麗推薦體系以建立深度組織,是不當的事業運作方式,即視為操縱且違反安麗營業守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單方面界定操縱及排線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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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 「人為操縱業務」意指上手直銷商刻意將新加入的直銷商安排為其所屬推薦體系之中任一直銷商的下手,不論所安排的推薦人直銷商及新直銷商之間是否真有推薦關係。利用「人為操縱業務」概念策略性刻意架構安麗推薦體系以建立深度組織,是不當的事業運作方式,即視為操縱且違反安麗營業守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單方面界定人為操縱業務的定義。 |
4.32直銷商之個人資訊,並於個人資訊(例如姓名、地址 及電話號碼等)或商業資訊(例如事業狀態變更)更 新或變更時,皆有責任主動通知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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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資訊更新:直銷商之個人資訊,並於個人資訊(例如姓名、地址 及電話號碼等)或商業資訊(例如事業狀態變更)更 新或變更時,皆有責任主動通知安麗。 |
4.33.2 凡構成安麗事業在商業上有利、獨特或專屬之商業及業務資訊,或非一般人所得獲悉之資訊而具有秘密性以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均視為隸屬於安麗所有之商業秘密(簡稱「商業秘密」),並視為:(i)安麗直銷商參加契約所規範之「商業秘密」;(ii)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所訂之營業秘密,以及(iii)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之工商秘密。前述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推薦體系資訊(例如:直銷商/會員之個人資料、名單、推薦組織網、以及安麗所蒐集有關安麗事業、直銷商及推薦組織之資訊)、業務資訊、製造與產品開發資訊、業務計畫、和直銷商/會員訂購、銷售、收入及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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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 商業祕密:凡構成安麗事業在商業上有利、獨特或專屬之商業及業務資訊,或非一般人所得獲悉之資訊而具有秘密性以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均視為隸屬於安麗所有之商業秘密(簡稱「商業秘密」),並視為:(i)安麗直銷商參加契約所規範之「商業秘密」;(ii)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所訂之營業秘密,以及(iii)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之工商秘密。前述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推薦體系資訊(例如:直銷商/會員之個人資料、名單、推薦組織網、以及安麗所蒐集有關安麗事業、直銷商及推薦組織之資訊)、業務資訊、製造與產品開發資訊、業務計畫、和直銷商/會員訂購、銷售、收入及財務資訊。 |
4.35直銷商在其他海外國家/地區,不論是否在當地市 場加入為直銷商,若其在當地直接或間接參與之 行為違反當地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 各項法令及規定、營業守則及其精神,或損害安 麗聲譽,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對其上述行 為進行必要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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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海外市場活動:直銷商在其他海外國家/地區,不論是否在當地市 場加入為直銷商,若其在當地直接或間接參與之 行為違反當地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 各項法令及規定、營業守則及其精神,或損害安 麗聲譽,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對其上述行 為進行必要處分。 |
5.推薦人職責
5.1安麗直銷商有責任建立自己的安麗事業。安麗公司認為,推薦人/上手白金適當的協助、訓練和鼓勵,對於下手經營安麗事業的持續成長至關重要。然而,推薦人和其他上手直銷商之活動絕對不能破壞每一位下手直銷商在經營安麗事業上的獨立性和個人努力,或者不當干預安麗公司與個別直銷商之間的關係。上手直銷商領導人,必須在與小組內合格翡翠與/或白金偕同的情況下,才可以支援或聯繫下線直銷商。
營業守則第5條禁止上手直銷商過度或不當參與其下手直銷商經營安麗事業,以免構成操弄安麗事業計畫,禁止包含但不限於,上手直銷商系統性、持續性、常態性甚至也禁止多頻率的替代下手直銷商履行事業責任,安麗有權評估上手直銷商參與情形及綜合其他一切情事,最終裁量上手直銷商是否構成干預而違反營業守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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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推薦人職責
5.1安麗直銷商有責任建立自己的安麗事業。安麗公司認為,推薦人/上手白金適當的協助、訓練和鼓勵,對於下手經營安麗事業的持續成長至關重要。然而,推薦人和其他上手直銷商之活動絕對不能破壞每一位下手直銷商在經營安麗事業上的獨立性和個人努力,或者不當干預安麗公司與個別直銷商之間的關係。上手直銷商領導人,必須在與小組內合格翡翠與/或白金偕同的情況下,才可以支援或聯繫下線直銷商,如第5.4.4條規定。
營業守則第5條禁止上手直銷商過度或不當參與其下手直銷商經營安麗事業,以免構成操弄安麗事業計畫,禁止包含但不限於,上手直銷商系統性、持續性、常態性甚至也禁止多頻率的替代下手直銷商履行事業責任,安麗有權評估上手直銷商參與情形及綜合其他一切情事,最終裁量上手直銷商是否構成干預而違反營業守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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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上手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者除須遵守 5.2 之規定 外,另負有以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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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白金職責:上手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者除須遵守 5.2 之規定 外,另負有以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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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核可以下之 申請:直銷商包括白金以上獎銜欲申請轉換推薦 人,應填寫申請書及同意書各一份,遞交安麗日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徵得其事前核可,該同意書須 (1)由推薦體系之全體上手直銷商截至上手第一位 白金以上獎銜者為止簽署及(2)由新推薦人及其上 手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者簽署。安麗日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將通知其國際推薦人及有領國際推薦獎金之 直銷商,並給予三十天供其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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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變更推薦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核可以下之申請:直銷商包括白金以上獎銜欲申請轉換推薦 人,應填寫申請書及同意書各一份,遞交安麗日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徵得其事前核可,該同意書須 (1)由推薦體系之全體上手直銷商截至上手第一位 白金以上獎銜者為止簽署及(2)由新推薦人及其上 手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者簽署。安麗日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將通知其國際推薦人及有領國際推薦獎金之 直銷商,並給予三十天供其表示意見。 |
6.4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核可以下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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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轉組: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核可以下 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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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認承的直銷商 領導人(如銀獎章、金獎章 ,或白金以上 獎銜等),依本規定不得轉換推薦人。前 為直銷商領導人或白金以上獎銜者得申請 轉換推薦人,但須自最後一次獲直銷商領 導人資格之月份起,經過二年,且須符合 轉組之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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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變更推薦人及轉組限制: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認承的直銷商 領導人(如銀獎章、金獎章 ,或白金以上 獎銜等),依本規定不得轉換推薦人。前 為直銷商領導人或白金以上獎銜者得申請 轉換推薦人,但須自最後一次獲直銷商領 導人資格之月份起,經過二年,且須符合 轉組之申請程序。 |
| 6.4.4前直銷商及其配偶,因自願終止(退出或不 續約)在其現有推薦人下的直銷權後,須至 少停止安麗業務活動六個月以上,方得申 請授權成為另一新推薦人之下手直銷商。 前直銷商不得申請加入現有的直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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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六個月停止活動:前直銷商及其配偶,因自願終止(退出或不 續約)在其現有推薦人下的直銷權後,須至 少停止安麗業務活動六個月以上,方得申 請授權成為另一新推薦人之下手直銷商。 前直銷商不得申請加入現有的直銷權。 |
| 6.4.8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商, 或在六個月停止活動的期間過後申請成為 另一推薦人之下線的前直銷商,均不得被 任何一位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另一推薦 人所推薦之原推薦體系之上手直銷商(截 至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為止),或原個人 小組之下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白金以上獎 銜為止)所推薦,但該被推薦者已終止其直 銷權及停止直銷商活動兩年以上者不在此 限。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 商,或在六個月停止活動之期間過後申請 成為另一推薦人之下線的前直銷商,均不 得在其新的個人小組中推薦任何一位在其 原推薦體系之上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白金 以上獎銜為止),或原個人小組內之下手直 銷商(截至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但已停 止活動二年之前直銷商得被任何一位推薦 人所推薦,包括其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 另一推薦人所推薦之原推薦人。 |
修改重點:增加條文提示
6.4.8二年停止活動: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商, 或在六個月停止活動的期間過後申請成為 另一推薦人之下線的前直銷商,均不得被 任何一位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另一推薦 人所推薦之原推薦體系之上手直銷商(截 至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為止),或原個人 小組之下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白金以上獎 銜為止)所推薦,但該被推薦者已終止其直 銷權及停止直銷商活動兩年以上者不在此 限。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 商,或在六個月停止活動之期間過後申請 成為另一推薦人之下線的前直銷商,均不 得在其新的個人小組中推薦任何一位在其 原推薦體系之上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白金 以上獎銜為止),或原個人小組內之下手直 銷商(截至第一位白金以上獎銜)。但已停 止活動二年之前直銷商得被任何一位推薦 人所推薦,包括其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 另一推薦人所推薦之原推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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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直銷權得讓售(以銷售之方式)或以遺囑遺贈他人,但受讓人或受遺贈人須依據本守則,尤為守則 3.1、3.4、3.7及3.12之規定,成為或申請成為直銷商。
6.6 直銷商讓售或以遺囑遺贈其直銷權,須先將有關之讓售或遺贈之條件(出售價金除外),及受讓人或受遺贈人之資料以書面報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核可。倘有違反本守則之情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不予核可。
6.8.6 除有守則10繼承之情形發生外,任何直銷權均不得分割或作部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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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6.5 讓售:直銷權得讓售(以銷售之方式)或依第10章之規定以其他法律行為(例如:遺囑、契約…等)於生前規劃將直銷權將來讓售或移轉予他人,但受讓人或承接人須依據本營業守則,尤為守則 3.1、3.4、3.7及3.12之規定,成為或申請成為直銷商。
6.6 直銷商讓售或依第10章之規定以其他法律行為(例如:遺囑、契約…等)於生前規劃(包含將來讓售或移轉)其直銷權,須先將有關之讓售條件(出售價金除外)或相關法律文件,及受讓人或承接人之資料以書面報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核可。倘有違反本營業守則之情事、或受讓人/承接人與該推薦體系及/或下線組織或直銷權共有人無法共同經營或合作發展者,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不予核可。
6.8.6 除依本營業守則第10章之規定外,任何直銷權均不得分割或作部份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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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7 倘一直銷權的經營係合夥經營型態(共同擁有),而共同擁有人間出現婚姻或其他方面之爭執和意見分歧,致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此直銷權不能妥善經營時,則: |
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6.8.7倘一直銷權的經營係二人共有之型態,而共有人間出現婚姻或其他方面之爭執和意見分歧,致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此直銷權不能妥善經營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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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7.2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悉此爭執後十日內,如共同擁有人未能協議任何一方或委任一位經理人繼續經營業務,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以適當的條件委派一位經理人,經營該直銷權之業務,以取代採取終止該直銷權之措施。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亦得視實際需要,將該直銷權在經理人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業績獎金及其他利益部份或全部給付該經理人以作為其酬金。 |
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6.8.7.2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悉此爭執後,如直銷權共有人未能協議任何一方或委任一位經理人繼續經營業務,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以適當的條件委派一位經理人,經營該直銷權之業務,以取代採取終止該直銷權之措施。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亦得視實際需要,將該直銷權在經理人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業績獎金,如第6.8.7.2.1條規定,及其他利益部份或全部給付該經理人以作為其酬金。酬金得以 :
6.8.7.2.1該直銷權月結之業績獎金,包含月結差額獎金、領導獎金、紅寶石獎金、明珠獎金等,自該受指派管理之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中撥出做為報酬 。或,
6.8.7.2.2依照管理人與直銷權人協議之報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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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當直銷商面臨死亡問題時,直銷商得事先規劃將直銷權交給親屬或其他指定之人,惟應符合繼承法律並依營業守則第6條關於直銷權轉讓程序申請,並經安麗公司審核同意。因此,直銷商生前應指定順位及依上述要求適當安排其直銷權予其繼承人,以確保下線直銷商將繼續獲得適當服務、訓練及激勵。倘繼承人未依步驟接管直銷權,則依第13.1項規定,其直銷權視為拋棄。當直銷權視為拋棄時,其預定繼承人關於該直銷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其後安麗得將該直銷權於「推薦體系」往上移至下一位合格之「推薦人」,如因而致推薦人的21%腿數增加時,該直銷權將被指定保留其於組織中的虛擬位置,不再上推(Placeholder)。 |
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0.1當直銷商面臨死亡或事業承接問題時,直銷商得事先規劃將直銷權交給有繼承權者、或其他指定之人,惟應符合中華民國法律並依本營業守則第6條關於直銷權轉讓/移轉程序申請,且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因此,直銷商生前應指定順位及依上述要求適當安排其直銷權予其受讓人/承接人,以確保下線直銷商將繼續獲得適當服務、訓練及激勵。倘受讓人/承接人未依第6條之程序接管直銷權,而致該直銷權處於無人得經營的情形,則依第13.1項規定,其直銷權視為拋棄。當直銷權視為拋棄時,其受讓人/承接人關於該直銷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其後安麗得將該直銷權於「推薦體系」往上移至下一位合格之「推薦人」,如因而致推薦人的21%腿數增加時,該直銷權將被指定保留其於組織中的虛擬位置,不再上推(Placeho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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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直銷商死亡者,除依第10.1 條之規定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10.1.2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在適當的條件下,指派一位管理人,經營該直銷權,直至該直銷權依據 10.1.2之規定妥為處理,或依據12.1.1.1(d) 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在前述接管期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斟酌情況,將該期間之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酌量給付該管理人。
10.1.4 倘若直銷權屬合夥經營型態(共同擁有)之形態,而其中一人死亡,除依讓售之規定辦理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10.1.4.1 仍生存之一方將被視為直銷權之管理人,直至該直銷權經移轉或依據 10.1.4.2 之規定妥為處理,或依據 12.1.1.1(d)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
10.1.4.2 在接管該直銷權後三十天內,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0.1.4.2 (a) 仍生存之共同擁有人,無論以轉讓方式或根據遺囑指示接管直銷權,均應承受已死亡之共同擁有人在直銷權內之一切權利義務;
10.1.4.2 (b) 死亡直銷商之遺產管理人應轉讓或移交此死亡之直銷權內一切權益予另一直銷商。該直銷商則須與仍生存之另一共同擁有人,繼續共有經營此直銷權;
10.1.4.2 (c) 該直銷權須依據守則第5部份轉讓或移交他人;
10.1.4.2 (d) 死亡直銷商之遺產管理人,與仍生存之共同擁有人須共同委任一位管理人,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或同意之期間及條件下,經營該直銷權。該受任之管理人須為或申請成為直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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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0.1.1 直銷商死亡者,除依第10.1 條之規定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10.1.2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在適當的條件下,指派一位管理人,經營該直銷權,直至該直銷權依據 10.1.2之規定妥為處理,或依據12.1.1.1.1(d) 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在前述接管期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斟酌情況,將該期間之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酌量給付該管理人。 酬金得以 :
10.1.2.1 該直銷權月結之業績獎金,包含月結差額獎金、領導獎金、紅寶石獎金、明珠獎金等,自該受指派管理之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中撥出做為報酬 。或,
10.1.2.2 依照管理人與直銷權人協議之報酬給付。
10.1.4 倘一直銷權的經營係二人共有之型態,而其中一人死亡,除依讓售或承接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10.1.4.1 原共有(二人)生存之一方將被視為直銷權之暫時管理人,直至該直銷權經移轉或依據 10.1.4.2 之規定妥為處理,或依據 12.1.1.1.(d)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
10.1.4.2 在接管該直銷權後三十天內,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0.1.4.2 (a) 原共有(二人)生存之一方,無論以轉讓方式或根據事前規劃接管直銷權,均應承受已死亡之共有人在直銷權內之一切權利義務;
10.1.4.2 (b) 死亡直銷權共有人之遺產管理人應轉讓或移轉此死亡方於直銷權內一切權利義務予另一直銷商。該直銷商(包含承接人)則須與仍生存之共有人,繼續共有經營此直銷權;
10.1.4.2 (c) 該直銷權須依據本營業守則第6章轉讓或移轉他人;
10.1.4.2 (d) 死亡直銷權共有人之遺產管理人,與仍生存之共有人須共同委任一位管理人,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或同意之期間及條件下,經營該直銷權。該受任之管理人須為或申請成為直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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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修改重點:新增條文
10.1.5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照10.1 及10.1.4規定,對於直銷商的事前規劃經審核同意後,將直銷權移轉給被指定人(承接人)或繼承權人。倘若有爭議提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據法院終局判決或是就本爭議有最終效力之文件內容執行直銷權人之異動。在未獲法院終局判決或就本爭議有最終效力文件前,倘爭議期間發生有害直銷權經營之情況,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單一/合併方式處理直銷權:
(a)暫停或凍結直銷權及/或獎金發放
(b)公司指派其他管理人經營。當指派其他管理人經營時,得以該直銷權月結之業績獎金,包含月結差額獎金、領導獎金、紅寶石獎金、明珠獎金等,自該受指派管理之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中撥出做為報酬。
(c)直銷權人協議委託其他管理人經營。當採取直銷權人協議委託其他管理人經營時,由當事人協議管理費用做為報酬。
(d)終止直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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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修改重點:新增條文
10.1.6直銷權承接人須具備下列條件方符合承接申請資格,未符合下列條件,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不予核可或撤銷核可。
(a)具備符合安麗直銷商加入或續約申請條件者,無本營業守則第3.3 或3.5任一情形。
(b)具備充份之事業專門知識,並展現對於「安麗事業計畫」及「安麗事業機會」完全並正確之瞭解。
(c)完全並正確瞭解本營業守則並展現恪守之意願。
(d)具有經營直銷權並提供必要訓練及支援之充份資源。
(e)瞭解可能影響經營承接/轉讓直銷權之相關市場因素。
(f)目前並未發生可能影響其經營直銷權能力之爭議或矛盾。
(g)完成安麗培訓課程
(h)未具有其他影響安麗公司聲譽或直銷權經營狀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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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
修改重點:新增條文
10.1.7當直銷權承接人於承接前/時,或事後未符合10.1.6所列條件者,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除得依10.1.6辦理外,於下列處置決定前,同時得依10.1.5規定為先行處置:
(a)撤回或不予核可,並另行依照本營業守則第10 章規定重新決定承接接人;或
(b)終止直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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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處置通知
11.1.3.2.2 若適用違反營業守則,則註明直銷商違反之營業守則條款或直銷商契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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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1.1.3 處置通知
11.1.3.2.2 若屬違反營業守則之情形,則應註明直銷商所違反之營業守則條款或其他直銷商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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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4 如必要,則告知直銷商得向「國際評議小組」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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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1.1.3.2.4 告知直銷商若其對違規之處分有異議,得以書面方式向安麗台灣提出覆議。若另有適用「國際評議小組」之情形,則應告知直銷商其有向國際評議小組請求覆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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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國際評議小組 :國際評議小組針對直銷權之終止、暫停、和/或不續約之裁定,執行內部覆議程序。任何其他裁定得由安麗視情況交付國際評議小組覆議。
11.2.1 向國際評議小組提出申訴之程序:任何直銷商如對分公司的處分/裁定(如前所述)有異議,直銷商有權向國際評議小組提出申訴,請求就其案件進行覆議。申訴請求必須以書面提出(須以當地文字或英文版提供),並得檢附任何佐證文件(所有文件均須提供英文版) 。唯安麗事業遭受處分之當事直銷商可提出申訴,且必須在收到分公司裁定函後30日內提出。申訴必須透過電郵(appeal.administrator@amway.com)或郵寄向申訴管理人提出。郵寄地址如下:
Amway Corporation
收件人:Appeal Administrator
Center Rules/IRP, Mail Code: 78-2R
7575 Fulton Street East,
Ada Michigan
49355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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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1.2 國際評議小組(IRP):提供審查關於白金級或以上獎銜直銷商終止、暫停及/或不續約裁定的內部程序。任何其他裁定得由安麗決定是否交付國際評議小組覆議。
11.2.1 向國際評議小組提出覆議請求之程序:若白金級或以上獎銜之直銷商就安麗台灣終止、暫停或不續約其安麗事業的裁定有異議,該直銷商有權請求覆議,由國際評議小組對其案件進行覆議。覆議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以當地語言或英語)提交。覆議請求書應包含1-2頁的敘述內容,描述請求覆議的依據、覆議應考慮的爭點、任何相關的事實、以及所尋求的救濟內容。覆議請求書亦應包含任何足以支持覆議的佐證資訊和文件(應翻譯為英文)。僅有其安麗事業被裁定終止、暫停或不續約的直銷商可向國際評議小組請求覆議,且須於安麗台灣裁定函作成之日起30天內提出。覆議請求必須以電子郵件提交至以下電子郵件信箱(appeal.administrator@amway.com)予評議小組主席,或經由郵寄服務提交Amway Corporation(安麗),並載明收件人:Review Panel Chair (評議小組主席),Center Rules/IRP (全球營業守則部門)及郵寄地址:78-2G , 7575 Fulton Street East, Ada Michigan 49355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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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國際評議小組成員:國際評議小組由全球營業守則部門(Center Rules/IRP)、雅達城區域業務部門(Ada-based Regional)、全球業務部門(Global Sales)、和法務部門(Legal)的員工組成。
11.2.2.1 國際評議小組成員不扮演仲裁人的角色。
11.2.3 國際評議小組未做出裁決前,分公司的原裁定仍然有效:雖然安麗賦予直銷商針對分公司裁定向國際評議小組提出申訴的機會,但在國際評議小組受理申訴並做成最終裁決之前,安麗分公司的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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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1.2.2 國際評議小組成員:國際評議小組由評議小組主席和位於雅達城(Ada)的安麗法務部門的人員組成,前述成員均為法律或營業守則方面的專業人士。
11.2.2.1 國際評議小組的成員不以仲裁人的角色執行覆議。
11.2.3 國際評議小組未做出裁決前,安麗台灣的原裁定仍然有效:若安麗賦予直銷商就安麗台灣之裁定向國際評議小組提出覆議的機會,但在國際評議小組受理申訴並做成最終裁決之前,安麗台灣的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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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國際評議小組之覆議程序:
11.2.4.1 申訴管理人須將排定之覆議聽證會日期相關資訊通知各當事方(分公司和申訴人)。
11.2.4.2 各當事方得自行或應國際評議小組要求提供佐證和製作額外證據。國際評議小組將判定雙方所提證據之相關性和證據力,無須符合法律上之證據法則。
11.2.4.3 各當事方得透過電話會議或親自出席方式參加國際評議小組召集的聽證會(會議地點為美國亞達城安麗總公司),惟相關支出將由當事方自付。若需要翻譯人員,申訴人須自行負擔翻譯人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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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1.2.4 國際評議小組之覆議程序:
11.2.4.1 評議小組主席將審查覆議請求,並決定其是否符合由國際評議小組覆議的要件。若符合要件,則評議小組主席將通知各當事方(安麗台灣和直銷商)該覆議請求將由國際評議小組進行審查。若覆議請求未能符合要件,則評議小組主席將據此告知直銷商。如可能,將允許直銷商在註明的期限內改正並重新提交覆議請求。
11.2.4.2 各當事方可自行或應國際評議小組的要求就覆議提供額外資訊。國際評議小組將決定該等資訊的相關性和重要性。
(11.2.4.3覆議程序…聽證會相關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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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國際評議小組之最終裁決:
11.2.5.1 國際評議小組得決議維持、推翻和/或修正安麗分公司的裁定。
11.2.5.2 國際評議小組須將其裁決通知各當事方。
11.2.5.3 安麗分公司將採取必要步驟來執行國際評議小組的裁決。
11.2.5.4 若國際評議小組的裁決有利於直銷商,安麗分公司應恢復直銷商之所有權利和殊榮,並償付原先代管的任何獎金餘額。
11.2.5.4.1 若國際評議小組做出任何其他裁決,原先代管的獎金如何處置,將由安麗分公司決定。
11.2.5.5 國際評議小組之裁決不得導致安麗或任何其他安麗分公司對直銷商或任何其他人之任何法律或財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益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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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1.2.5 國際評議小組之最終裁決
11.2.5.1 國際評議小組得裁決維持或推翻安麗台灣的裁定,或將該案發回安麗台灣進一步處理。
11.2.5.2 國際評議小組將通知各當事方裁決結果。
11.2.5.3 安麗台灣將採取必要步驟來執行國際評議小組的裁決。
11.2.5.4 若國際評議小組的裁決有利於直銷商,安麗台灣應恢復該直銷商所有的權利和殊榮待遇,並依情況償付原先代管的獎金餘額,或採取國際評議小組可能同意的其他行動。
11.2.5.4.1 若國際評議小組做出任何其他裁決,安麗台灣則應決定原先代管獎金之處置方式。
11.2.5.5 國際評議小組之裁決不得導致安麗或任何其他安麗分公司對直銷商或任何其他人之任何法律或財務責任,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請求權,包括但不限於利益或商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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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1得終止直銷權之情況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情事發生者:
12.1.1.1(a)違反本營業守則、安麗事業政策
12.1.1.1(b)直銷商(包括直銷權之合夥人其中一人)觸犯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需實際執行者;
12.1.1.1(c)直銷商(包括直銷權之合夥人其中一人)被任何行業或專業協會、機構或公會,停止或撤銷其商務或專業資格者;
12.1.1.1(d)直銷商(包括直銷權之合夥人其中一人)死亡,而該直銷商之遺產管理人在接管該直銷權後三十天內,並未轉交他人或根據10.1.3或10.1.4.2之規定處理;或在該直銷商死亡後六個月內,仍未有人接管者。
12.1.1.1(e)直銷商違反營業守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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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調整條文
12.1.1.1得終止全部或部分直銷權之情況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情事發生者:
12.1.1.1(a)違反本營業守則、安麗事業政策
12.1.1.1(b)直銷商(包括直銷權共有人其中一人)觸犯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需實際執行者;
12.1.1.1(c)直銷商(包括直銷權共有人其中一人)被任何行業或專業協會、機構或公會,停止或撤銷其商務或專業資格者;
12.1.1.1(d)直銷商(包括直銷權共有人其中一人)死亡,而其遺產管理人在接管該直銷權後三十天內,並未轉交他人或根據10.1.3或10.1.4.2之規定處理;或在該直銷商死亡後六個月內,仍未有人接管者。
12.1.1.1(e)直銷商違反營業守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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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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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新增條文
12.1.1.2 若有涉及刑事法律之個人行為問題,或有符合營業守則第 3.3條所列限制加入或續約之情形,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經綜合考量,得就直銷權共有人之一,單獨為直銷權終止之處置。該直銷權之所有權利義務,則由未終止之另一方直銷權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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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2 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直銷權或推薦權被終止之直銷商個人小組之推薦權益問題,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酌情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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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點:改條號
12.1.1.3 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直銷權或推薦權被終止之直銷商個人小組之推薦權益問題,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酌情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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