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符合以下標準者,即可出席18個月特別獎勵旅遊
1. 符合出席2016/2017會計年度傑出直銷商領導人海外旅遊研討會資格。
2. 出席旅遊時須具有直系直銷商資格。
3. 2016/2017會計年度海外旅遊總積分不得低於2015/2016會計年度海外旅遊總積分。
4.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旅遊積分須達成下表所列之原有或新海外旅遊積分辦法二者任一積分標準(註)。
註: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18個月專案期間之旅遊積分,須以一致之旅遊積分標準計算。欲出席本次活動者,海外旅遊積分需同時符合下表(A)2016/2017會計年度,與(B)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所需之積分標準。



1. 於2015/2016年度起,符合第一次出席海外旅遊資格者,僅適用新旅遊積分標準。
2. 本獎勵旅遊僅適用於18個月特別獎勵旅遊,本次海外旅遊不計次,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折換現金。
3. 若符合2015/16會計年度「海外旅遊積分大放送」資格,其獎勵海外旅遊積分僅可用於2016/17會計年度海外旅遊研討會符合資格計算,但其獎勵積分不適用於18個月專案海外旅遊
4. 若符合2016/17會計年度海外旅遊分數標準,但是因為特殊狀況無法出席者(包含放棄出席不領現不計次、特案領現計次、滿七次以上不出席領現),視同符合出席2016/17年度海外旅遊資格。
5. 須確實遵守安麗直銷商營業守則與商德約法,經安麗公司審核並經邀請程序參加出席,且須遵守海外旅遊研討會實施要則。
6. 受邀參加者必須依公司所定之海外旅遊時間出席,否則視為棄權,出席海外旅遊卻無故不出席業務研討會者,將追繳所有旅遊費用。
7. 本獎勵旅遊係以登記的直銷商為唯一獎勵對象,直銷商擁有兩個以上直銷權,雖同時符合出席資格,仍僅有一次出席機會,其餘直銷權之出席資格不得轉讓、保留或要求折換現金。
8. 直銷權若申請異動直銷權人,新登記之合夥人須於審查海外旅遊資格前,已完成登記且於登記後實際經營安麗事業滿12個月以上,再經安麗公司審核其資格後,方得受邀出席海外旅遊,以符合安麗公司邀請領導人出席海外旅遊之目的與精神。
9. 直系直銷商直接轉帳發生存款不足紀錄,經通知未還款,直銷商之行為非屬安麗公司認可或退貨造成不符合出席標準,將不被受邀出席或取消受邀資格,如已有旅遊相關費用之支出,則須賠償旅遊相關款項。
10. 依國稅局規定,符合海外旅遊的出席資格,是基於海外旅遊積分計算公式,與直銷商的業績表現有關,根據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的課稅規定,屬於非現金支付的實物所得,須依政府相關稅務規定辦理。說明如下:個人型直銷商應就海外旅遊的歸屬個人旅遊費用支付10%扣繳稅款,稅款將自業績獎金中扣除,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抵扣應納稅額。公司行號型直銷商,安麗公司就海外旅遊歸屬個人的旅遊費用支付5%營業稅,將撥入業績獎金,同時寄出「應開立發票通知單」。

回上方

回首頁